最新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大全_设计/艺术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设计方案,管理制度
最新 GB50017《钢结构设计规范》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 结构设计。 第 1.0.3 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 一标 准》(CBJ68-84))制订的。 第 1.0.4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 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 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 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 1.0.5 条 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 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 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 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 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第 1.0.6 条 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材 料 第 2.0.1 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 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 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 3 号钢(沸腾钢或镇 静钢)、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 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 2.0.2 条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 3 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 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 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重结 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 工 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 可按该规定值提高 10℃采用。 第 2.0.3 条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 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 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 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 50t的中级工作制 焊 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 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于 3 号钢尚应具 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 16Mn 钢、16Mnq 钢、15MnV 钢或 15MnVq 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 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 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 2.0.4 条 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 规定的 ZG200-400、ZG230-450、ZG270-500 或 ZG310-570 号 钢。 第 2.0.5 条 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 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 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 定的 3 号钢制成。 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 螺 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 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 中规定的 ML2 或 ML3 号钢制成。 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3 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16Mn 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 3.1.1 条 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 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 3.1.2 条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 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 设计要求。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 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 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 3.1.3 条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 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 3.1.4 条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 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 应组合。 第 3.1.5 条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 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 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 3.1.6 条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 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 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 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 3.1.7 条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 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