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朝龙、江苏八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朝龙、江苏八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